委托招聘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0-06-24 13:56:12 来自:
甲 方: 乙 方: 厦门荣恩猎头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厦门市霞溪路47号113店(虹霞大厦)
电 话: 电 话: 0592-2055877 13859912357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才招聘一事在乙方公司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猎头委托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才招聘服务。甲方应将招聘 (岗位名称)的详细岗位描述以书面形式(合同附件)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乙方应详细了解委托招聘职位的要求,分析背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人选进行综合考评和查证后向甲方提交候选人的详细个人资料。
二.人选确定
乙方自接受甲方委托生效之日起四至五个工作周内提供候选人详细个人资料给甲方,待甲方确认其符合招聘职位条件后,甲乙双方共商面试的时间及地点。
三、面 试
1、甲方对候选人面试后,应在五日内通知乙方面试结果,以便于乙方向面试人员通知有关情况并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如面试不能选出合格录用者,则乙方继续提供候选人。
2、参加面试人选如果在外地,来回交通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或协商解决。
四、聘 用
1、若甲方经过面试及评审等工作后,录用乙方所提供的人选,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乙方协助办理相关事宜、签署表示录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2、甲方不得私下与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联系或达成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否则视为违约。
五.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本次职位的委托参考年薪为 。委托推荐服务费视该类人才在市场上的稀缺程度确定为该职位年薪的 %(范围:20%-30%),合计服务费用不少于人民币 ___ 整。招聘完成后的结算按照该职位实际到岗签定聘用合同的年薪为基数计算。
2、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预付猎头总服务费的30%即人民币 元整作为寻访定金 。被聘人员上岗后一周内(不论甲方是否与被聘人签定聘用合同、协议),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岗位人员的剩余服务费,如延期支付每天将按照合同总额的3‰交付纳滞金。
六、权利与责任
1.乙方保证其猎头服务的合法性,并保证向甲方推荐的人才聘用之合法性(处理好合同违约、保密期限、知识产权等可能的侵权行为)。
2. 因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推荐符合甲方职位描述的人选供甲方面试,甲方提出退款,乙方将返还甲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3.由于甲方中途改变招聘意向或拖延到岗时间等原因致使符合甲方要求的面试合格人选未被聘用,并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则乙方不再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4.乙方推荐的合适人选因为待遇等非候选人因素导致不能被甲方聘用或接受,甲方认为无须再继续推荐,要求解除协议,乙方将不予退还已经支付的推荐预付费。
5.乙方在其服务期内有责任为甲方保守有关企业商业秘密。
6、甲方不得以招聘或储备人才为名,而达到窃取人才知识的目的。
7、甲方不得利用候选人窃取其原工作单位之商业秘密,一切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被聘用人在三个月保用期内因正常理由(工作能力、职业操守等)被甲方辞退或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要求免费替换。如乙方在一个月内不能提供满意的替换,乙方将退还甲方相应的服务费用,退还额度按照已任职天数为基数:30天之内退还总费用的50%;31-90天退还总费用的30%。 除非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寻访。
9、如因甲方公司工作调整等原因不再需要该岗位而将乙方推荐的人选进行调整,不管该人才是否过保用期乙方将视同推荐成功。
10、保用期内,因甲方更改被推荐聘人的待遇和职位,导致被推荐人离职,乙方将视同推荐成功。
11、甲方不得将乙方推荐的候选人或其背景资料提供给他方,否则视为违约。若甲方将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安排在甲方的其它岗位,甲乙方权利义务仍按照本协议精神执行。
12、乙方推荐给甲方的人才因故未被聘用,甲方在一年之内不得录用(含兼职或任何形式的工作界入),否则将视同乙方推荐成功,甲方默认参考本协议支付猎头推荐费用。
13、甲乙双方合作后,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的人员作为猎取对象。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条款,如有违约行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
2、甲乙双方如在合同签定后及合同履行前因自身原因取消服务,须支付合同本金额的10% 作为违约金。
八.其 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协议签定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开 户 行: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中山支行
帐 号: 帐 号:35101579001050000383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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